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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天津市小学招生入学工作指导意见

来源:天津市教育委员会 2017-4-14 22:42:28

市教委关于印发2017年天津市小学招生入学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区教育局,天铁集团教委,相关直属学校:
为全面推进依法治教,规范招生入学工作,市教委制定了《2017年天津市小学招生入学工作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7年3月31日
 
(此件主动公开)
2017年天津市小学招生入学工作指导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为规范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现就2017年小学招生入学工作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工作原则
(一)坚持以国家和天津市有关法律法规为依据,以促进义务教育有品质的均衡,办好每一所学校为目标,依法实施招生入学工作。
(二)区教育局要在区政府的领导下,根据常住人口的变化,做好学龄人口预测,均衡配置教育资源,科学规划学校布局,确保足够的学位。
(三)区教育局负责组织实施招生入学工作。保障符合条件的适龄儿童接受义务教育。规范招生行为,合理控制校额。
二、相关政策
(一)依据义务教育法规定,2017年入学的适龄儿童必须年满6周岁(2011年8月31日以前出生)。适龄儿童确因身体状况等原因需要延缓入学的,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
(二)本市户籍适龄儿童依据居民户口簿(包括蓝印户口)、合法固定居所的证明、儿童预防接种证,到所属学区片学校登记入学。适龄儿童户籍的户主、合法固定居所的产权所有人或承租人,必须是适龄儿童的父母、祖父母或外祖父母。
(三)本市户籍的"人户分离"适龄儿童登记入学,由区教育局本着相对就近的原则,根据登记入学人数和学校资源分布情况,统筹安排入学。
1.本区内"人户分离"的适龄儿童,由所属区教育局在区内统筹安排入学。
2.跨区的"人户分离"适龄儿童,由户籍地所属区教育局先行统筹安排入学。
3.跨区的"人户分离"适龄儿童,因现行户籍政策无法实现"人户统一",确需在实际居住地入学的,由实际居住地所属区教育局统筹安排入学。
(四)居住证持有人随迁子女在津入学,按照《天津市居住证持有人随迁子女在本市接受教育实施细则》的规定,由区教育局将符合条件的随迁子女统筹安排在公办学校就读。军人子女、华侨子女、港澳台和外籍人员子女在津入学,按照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五)积极安排适龄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轻度残疾儿童少年,安排到普通学校随班就读;中重度残疾儿童少年,安排到相应的特殊教育学校登记入学;确实不能进校就读的重度残疾儿童少年,根据残疾类别和教育需求,由特殊教育学校或普通学校实施送教上门服务。
(六)公办学校坚持免试就近入学制度,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入学考试。严禁设立重点班、实验班。2017年秋季入学的一年级学生,要均衡编班,均衡配置教师,充分体现教育过程的公平。
(七)民办学校应根据办学条件,合理确定招生规模,招生范围,规范收费,不得采用统一笔试的方式选拔学生。民办学校要积极推行网上预约登记报名的方式进行招生。区教育局应加强对民办学校招生工作的指导与管理,民办学校招生事项应上报区教育局。
(八)2017年招生入学报名时间为:2017年5月20日(星期六)、21日(星期日)。招生入学办理手续的具体时间、地点、流程、学区片划分等情况,由区教育局制定。
(九)简化优化公共服务流程,通过义务教育入学管理平台发布招生入学政策、办理流程等信息,为学生和家长提供便利。
(十)区教育局和学校要全面应用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及时、准确、全面采集新生信息,按时为新生建立学籍并纳入学籍系统管理。
三、工作要求
(一)区教育局和学校要强化责任担当,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和看齐意识。要严肃招生入学工作纪律,严格遵守廉洁自律有关规定。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严查各种违规违纪问题,切实规范各种招生入学行为。
(二)区教育局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及时向社会公布招生入学工作的相关信息。各学校于5月12日开始通过学校网站公告、张贴招生简章和入学须知等方式向社会公布招生入学的具体操作方案和办理流程。区教育局和学校要与宣传部门通力合作,提高宣传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三)区教育局和学校要做好具体政策解读工作,提高政策的社会知晓度。要加强与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家庭和社会之间的沟通,细化工作方案和工作流程,确保招生入学工作规范有序。
(四)区教育局和相关单位,要结合本地区、本单位的实际情况,认真研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落实各项工作要求。请各区教育局将实施方案于2017年4月25日前报送市教委小学教育处。
 
   
 
抄送:天津海河教育园区管委会。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办公室           2017年3月3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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